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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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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最近,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宜人事〔2007〕18号文件,转发无锡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苏人通[2007]259号文件精神,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44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审批办法、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