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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市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结报时间调整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4-07-31
  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由原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的结报时间需同步作出调整,由原7月1日后调整至1月1日后结报上年度自费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检查发生的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每个医保年度累计一次,在次年的1月1日后(原则上需在第一季度内)凭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结算窗口审核后即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对于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可于近期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报。今后隔年不作累计结报。自费医疗补助标准如下:
  2000元以内(含2000元)不补助;
  2001元—10000元,补助30%;
  10001元—20000元,补助40%;
  20001元—40000元,补助50%;
  40001元及以上补助60%。

                     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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