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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标准和无工作配偶、遗属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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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最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联合下发宜委老[2008]33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标准和无工作配偶、遗属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标准 (一)自费医疗补助的范围(该自费是指在医保结算程序过程中的自理费用,下同) 1、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期间用于治疗性药品的自理费用; 2、需换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诊疗部分自理费用; 3、抢救时承担的自理费用。 (二)自费医疗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全年累计总额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即2000元以内(含2000元)不补助, 2001元--10000元 补助30%, 10001元--20000元 补助40%, 20001元--40000元 补助50%, 40001元及以上补助60%。 (三)结报办法 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检查发生的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每个医保年度累计一次,在次年7月凭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结算窗口审核后即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当年(当年是指同一个医保年度,下同)自理费用当年补助,隔年不作累计结报。对于自费额特别巨大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在按照自费补助标准结报后,经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商后,由老干部局综合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自费医疗等实际情况提出救助名单,年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从剩余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特殊救助。 (四)经费渠道 财政局每年划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当年度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资金发生缺口时由市财政及时增拨,确保不影响离休干部当年度自费医疗补助的正常结报。 二、调整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 根据宜政发〔2008〕72号文件的要求,我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由“单建统筹”模式改革为大病住院统筹和门诊个人帐户包干相结合的“统帐结合”模式。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遗属医疗保障应与我市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相一致。我市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遗属医疗保险现并轨且过渡到“统帐结合”模式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并随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变化而同步变化。 2008年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为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缴交。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74元,全年需缴交保费1642元。我市现有无工作遗属102人,无工作配偶105人,共需拨款34万元。由财政局按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交标准拨付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以后财政随无工作配偶、遗属人数的变化、医疗保险费标准的调整及时调整拨款金额,每年按时拨付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后根据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和遗属的变动情况,其医疗保险均由主管部门和老干部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