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则(试行)》
《宜兴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入党,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接到入党申请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一般在15日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要求入党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并要求写出个人自传。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通知其本人。党支部应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15日内将名单报基层党(工)委备案,同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不得少于一年时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九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培养联系人作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党支部负责人要会同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形成综合考察材料。综合考察要重点听取所在党小组、共青团组织的意见,同时要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负责日常保管,由培养联系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及个人思想汇报等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经综合考察、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可作出是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决定,并通知其本人。支委会的决定应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得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四条 政审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向基层党(工)委提交确定发展对象的书面报告,并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综合考察意见、政审材料、民主测评汇总表和思想汇报等材料。
基层党(工)委要及时进行预审,审查上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等;组成考察组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形成“组织员考察意见”,并在党委会上作专题汇报。
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基层党(工)委应将发展对象列入发展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六条 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发展入党。
公示要在公示(开)栏或其它醒目处进行。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参加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计划发展时间等。
对公示期间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或举报发展对象问题的,党组织要及时核实查处。公示结果表及有关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经基层党(工)委同意,党支部应及时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发给发展对象本人填写。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负责人)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议(查)后,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方得进行。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入党申请人应先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介绍培养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所在党小组要报告党小组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负责人)要报告审议(查)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内。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入党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应根据大会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形成是否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条 基层党(工)委的组工干部应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政审材料、公示材料、票决结果等,报基层党(工)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一般是党委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基层党(工)委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工)委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工)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间,预备党员必须每季度向党组织作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组织要经常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一整套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考察,形成综合考察材料。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且形成决议,并报基层党(工)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并提出书面意见;党支部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测评,形成综合考察材料;支委会讨论审查,党内外公示;支部大会讨论并票决通过;报基层党(工)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基层党(工)委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一整套材料,交基层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工)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工)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市委组织部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工)委在每年年初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标准掌握、教育培养、政审考察、材料提供和审核、发展程序等方面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织、个人以及发展对象本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