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政策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锡委老[201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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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13-05-03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和无锡市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锡委老、[2012]21号)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社局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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