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政策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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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13-05-03
根据宜人社【2011】789号关于转发锡人社发【2011】212号文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1)2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四、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