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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公务员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

  根据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离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或享受职务岗位津贴所对应的职级,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厅级正职

1220

教授级

990

厅级副职

940

县处级正职

670

副教授级

540

县处级副职

490

乡科级

350

讲师级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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