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转发无锡市《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最近,我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宜委老[2009]24号通知,转发无锡锡委老[2009]16号《关于调整离
退休干部自雇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我市具体核发办法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由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发放;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镇)审核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提高标准审核花名册》需报市委老干部局核实 。 附: 《关于调整离 退休干部自雇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锡委老[2009]16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三、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四、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六、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七、自雇费和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八、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此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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