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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宜财行〔2006〕9号  宜人事〔2006〕 6号宜委老〔2006〕9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财政局、人事局、无锡市委老干部局锡财社〔2006〕5号、锡人薪〔2006〕47号、锡委老〔2006〕12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宜 兴 市 人 事 局

中共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2006年4月4日

 

附:锡财社〔2006〕5号、锡人薪〔2006〕47号、锡委老〔2006〕12号文件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各市(县)、区委老干部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由10个月工资调整为20个月工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财 政 局

    人 事 局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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