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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离休干部“三费”和部分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及无工作遗属大病住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三费”和部分无工作遗属


生活补助费及无工作遗属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


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和管理的通知


宜委老(
2003)第52 号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三费”和无工作遗属有关待遇的落实,根据苏办(200173号、锡委办(200198号、苏劳社险(200311号文件精神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组厅字(20031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包括养老保险属地管理条线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特需费、参观工农业生产费、交通费(以下简称“三费”)、199611日前企业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三费”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每年由企业负担发放给离休干部的特需费(发给离休干部个人部分)每人每年200元;参观工农业生产费(享受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00元、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200元);每月由企业负担发放的离休干部交通费(享受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和地市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以上“三费”从200411日起纳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特需费、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在每年的1月份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费按月随离休费发放。

二、企业单位中199611日前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企业单位中199611日前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指生前配偶)生活补助费及离休干部在办理退、离休时其配偶年龄达不到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目前由企业单位负担发放的,从200411日起纳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凡已故离休干部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220元;凡已故离休干部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90元;凡无工作遗属是孤寡一人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20元。以上无工作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办理,由已故离休干部生前单位或主管部门于20031231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给付科办理发放手续。

三、企业单位中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

企业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按宜政发(20022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及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其医疗保险费,从200461日起只须缴纳由个人承担的每年120元大病救助基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该遗属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并解缴到地税征收窗口。企业单位中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目前还未办理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手续的,由已故离休干部生前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市委老干部局证明,于2004430日前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并从200461日起参加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中共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三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市委组织部

抄送:市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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