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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转发《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宜委老(20066号文件



各镇,环科园,市各部委办局院行社,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现将无锡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无锡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号、锡劳社险〔20063号《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宜兴实际情况,只需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其具体核发办法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发放;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镇)审核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提高标准审核花名册》需报市委老干部局核实。

中共宜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号、锡劳社险〔20063号文件

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

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5号、苏财社[2005]201号、苏劳社险[2005]1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6号、苏财社[2005]202号、苏劳社险[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三、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从受理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

    五、每位离退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或自雇费,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六、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做好配合。

    八、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活物价水平不定期统一调整,各地不再自行调整。

    九、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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