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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休干部实行自费医疗补助的意见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关于对离休干部实行自费医疗补助的意见

宜委老(200541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离休干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轻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负担,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经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医疗自费部分实行分段补助(该自费是指在医保结算程序过程中的自理费用,下同)。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自费医疗补助的范围

1、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期间用于治疗性药品的自理费用

2、需换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的自理费用

3、抢救时承担的自理费用

二、医疗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全年累计总额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即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不补助,

  5001元--10000元 补助30%,

  10001元--20000元补助40%,

  20001元--40000元补助50%,

  40001元及以上补助60%。

三、结报办法

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检查发生的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每年累计一次,在次年7月凭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结算窗口审核后即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当年(当年是指同一个医保年度,下同)自理费用当年补助,隔年不作累计结报。

四、经费渠道

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2005年度由财政将16万元启动资金划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后每年度由市财政根据结报补助情况核拨一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当年度有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发生缺口时由市财政及时增拨,保证不影响离休干部当年度的自费医疗补助的正常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571日起实施。

 

中共宜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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