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离休干部实行自费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对离休干部实行自费医疗补助的意见 宜委老(200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离休干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轻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负担,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经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医疗自费部分实行分段补助(该自费是指在医保结算程序过程中的自理费用,下同)。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自费医疗补助的范围 1、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期间用于治疗性药品的自理费用 2、需换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的自理费用 3、抢救时承担的自理费用 二、医疗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全年累计总额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即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不补助, 5001元--10000元 补助30%, 10001元--20000元补助40%, 20001元--40000元补助50%, 40001元及以上补助60%。 三、结报办法 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检查发生的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自理费用,每年累计一次,在次年7月凭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结算窗口审核后即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当年(当年是指同一个医保年度,下同)自理费用当年补助,隔年不作累计结报。 四、经费渠道 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2005年度由财政将16万元启动资金划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后每年度由市财政根据结报补助情况核拨一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当年度有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发生缺口时由市财政及时增拨,保证不影响离休干部当年度的自费医疗补助的正常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共宜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宜兴市委老干部局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