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宜兴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2-12-20

《宜兴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宜发〔200369号文件


 

中共宜兴市委关于印发
《宜兴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工委,市各局办院行社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各人民团体:

现将《宜兴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兴市委

20031231

 

宜兴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世纪新阶段老干部工作,使老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关于印发《无锡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锡委发〔200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镇(园)局及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把老干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老干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党政班子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对老干部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感情上亲近,工作上到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变动时,要认真交接好老干部工作,确保这一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条  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与老干部联系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一至两次,向老干部通报本系统、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情况,及时向老干部传达中央、省、市委或本系统、本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事项;每年都要亲自召开一至两次老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党政领导干部要参加有关老干部的重要活动,如老干部工作会议,重要的老干部节庆活动等;春节和高温期间及老干部生病住院时要及时走访慰问。要安排老干部代表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等重要政治活动和重大庆典活动。

     第三条  要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老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根据老干部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为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对老干部中的先进人物事迹,要大力宣传表彰,使老干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支持现职干部工作、关心教育下一代、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力所能及地发挥自身优势。

     第四条  重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按照新时期党建工作的要求,针对离休干部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适时调整老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对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五条  在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时,要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历史,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文件,了解党的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围绕各项改革任务,认真解决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两费”及相关经费的保障机制,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拖欠情况。坚持让离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制订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和物质利益分配方案、增加职工收入时,统筹兼顾离休干部的利益,使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随着经济发展,也相应有所提高。对高龄、特困老干部要给予特殊关心,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要重视解决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给予关心和照顾。

     第七条  重视做好老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对老干部重要的来信来访,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凡因领导不重视而出现问题的,主要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做到本系统、本单位不发生老干部********和越级上访。

     第八条  要切实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要和本镇、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适当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强化功能,以满足老干部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据必须、合理、优先的原则,保证老干部活动的正常经费开支。

     第九条  重视和关心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时,要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选配好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职干部。把政治素质好、对老干部有感情、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安排在老干部工作岗位上。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培养,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政治、思想、生活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

  第十条  要把落实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都要定期组织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为老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上一篇:关于不再发给企业单位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电话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