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
转发《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圆,市各部、委、办、局、院、社,市各集团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财政局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锡人薪(2004)11号、锡财行(2004)4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报批手续,仍按以下办法执行,具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镇)负责审批,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附:1、锡人薪2004)11号、锡财行(2004)4号文件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审批花名册》 宜兴市人事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锡人薪(2004)11号 锡财行(2004)4号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市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苏人通[2004]283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保[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死亡后,其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40元。 三、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可在上述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苏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不再保留。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审批办法、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