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关心下一代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苏关工委[2021]12号)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4-15

各市、县(市、区)关工委,省直有关单位关工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和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前不久,中国关工委专门下发通知,对学习贯彻两部法律作出部署。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两部法律,根据中国关工委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学习贯彻两部法律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源头工程,也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强调“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建立了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关工委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校外教育辅导站、公安派出所关爱工作站和少年法学院等为载体,以法治教育和关爱帮教为基础,主动参与落实推动青少年成长的政策,充分发挥关工委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二、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定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关工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确立了关工委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参与组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关工委要将两部法律的学习纳入中国关工委、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第四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重点内容,突出宣讲重点。扎实推进五老法治教育报告团、宣讲员队伍建设,有效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作用,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推动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相传,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青少年在课余、假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和社会实践,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要以五老关爱工程为主要抓手,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巡查等。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以“五老弘扬好家教、好家风”活动为载体,参与开展家庭教育,督促监护人正确行使监护责任,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要充分发挥五老优势作用,以治安防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远离毒品、预防诈骗、防范校园欺凌和网络有害信息等为重点内容,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提高自护能力、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到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之中。要组织“五老”帮教员,通过“一帮一”“多帮一”或者建立帮教小组,参与观护基地建设等形式,对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开展情感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纠偏、助学助业、扶贫帮困等,帮助他们浪子回头,重拾生活的信心。要注重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关工委系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要通过组织专家释读、法治巡讲等多种方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入人心,筑牢法律基石,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个单位的协同配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关工委要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加强与民政、教育、文旅、广电、体育等部门的协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 参与法治教育、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担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合适成年人等,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相关工作。要积极参与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把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少先队等人民团体及有关社会组织的合作,有效整合资源,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有效落地,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质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关工委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下,根据中国关工委和省关工委要求,结合地方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进一步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拓展法治宣传教育阵地,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两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上一篇: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宜办发〔2021〕16号)
下一篇:准确把握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要义